誠實信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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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實信用]], 簡稱「'''誠信'''」,原則指社會經濟 活動的 當事人 ,在 從 事 經營 活動 時, 應 從[[善意]]出發,正當地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以維持 當 事人之間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關係 的[[民法 原則]] 。 | |||
<onlyinclude> 誠實信用原則 和[[公平原則]]一樣,是 市場活動 中 的 重要道德規範 , 也 是[[道德 規 範]]在[[法律]]上 的 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法 通 則 》第4條規定 , 民 事 活動應 當 遵循誠實信用 的原則。</onlyinclud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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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爲: | <onlyinclude>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爲: | ||
# 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 | # 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 | ||
# 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加害于他人; | # 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 ,不得故意[[規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條款]] ,加害于他人; | ||
# 當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規定不明確或未作規定時,應以誠實信用的方式履行義務。</onlyinclude> | # 當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規定不明確或未作規定時,應以誠實信用的方式履行義務 ,應當重[[交易習慣]],應按照社會公認的方式來進行活動,且應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onlyinclude> | ||
== 功能 == | == 功能 == | ||
誠實信用原則作爲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協調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障市場有秩序、有規則進行的重要法律原則,也是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的原則。 | |||
=== 填補法律和合同漏洞 === | === 填補法律和合同漏洞 === | ||
誠實信用原則是法院處理民事和商事糾紛的主要準繩,當民事和商事糾紛因無法律的直接規定可供援用時,它就成為法院賴以排解糾紛的主要手段,即法院通過對法律進行善意的擴大性或限制性的解釋,體現立法的原意,實現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的目的。 | |||
在出現法律和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司法審判人員可以依據誠信原則填補漏洞。 | 在出現法律和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司法審判人員可以依據誠信原則填補漏洞。 | ||
*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體系存在違反立法計劃的不圓滿性狀態,其特點在于違反計劃性、不圓滿性。由于立法過程中的各種主觀原因而導致法律規定本身的缺陷、不周密等造成法律適用困難的現象,均可稱爲法律漏洞。 | *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體系存在違反立法計劃的不圓滿性狀態,其特點在于違反計劃性、不圓滿性。由于立法過程中的各種主觀原因而導致法律規定本身的缺陷、不周密等造成法律適用困難的現象,均可稱爲法律漏洞。 | ||
* [[合同漏洞]],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現象。 | * [[合同漏洞]],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現象。 | ||
=== 確立行爲規則 === | === 確立行爲規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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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要求在法律與合同缺乏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司法審判人員應依據誠信、公平的觀念,準確[[解釋法律]]和合同。一方面,在適用法律時,誠信原則要求司法審判人員能够依據誠信、公平的觀念正確解釋、適用法律,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誠信原則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在[[解釋合同]]時所應遵循的一項原則。誠信原則在解釋法律或合同方面的作用,常常使該原則被稱爲“解釋法”。 | 誠信原則要求在法律與合同缺乏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司法審判人員應依據誠信、公平的觀念,準確[[解釋法律]]和合同。一方面,在適用法律時,誠信原則要求司法審判人員能够依據誠信、公平的觀念正確解釋、適用法律,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誠信原則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在[[解釋合同]]時所應遵循的一項原則。誠信原則在解釋法律或合同方面的作用,常常使該原則被稱爲“解釋法”。 | ||
[[Category:民法 | [[Category:民法原則]] |
2020年6月13日 (六) 06:23的最新版本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指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的民法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 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 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故意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加害于他人;
- 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应当重交易习惯,应按照社会公认的方式来进行活动,且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院处理民事和商事纠纷的主要准绳,当民事和商事纠纷因无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供援用时,它就成为法院赖以排解纠纷的主要手段,即法院通过对法律进行善意的扩大性或限制性的解释,体现立法的原意,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的目的。
在出现法律和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填补漏洞。
-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不圆满性。由于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主观原因而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不周密等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的现象,均可称为法律漏洞。
- 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确立行为规则
确定诚实守信,就是确定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中具体表现为附随义务,包括前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违反附随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衡平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虽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解释
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时,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诚信原则在解释法律或合同方面的作用,常常使该原则被称为“解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