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修订间差异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3个中间版本)
第1行: 第1行:
* 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 保證期間]] 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起6 個月。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起6 個月。
; [[保證期間]]
* 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起[[6 個月]]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起[[6個月]]。
*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44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6個月]]內提出。
 
; [[執行結案]]之期限
: 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是[[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期限
: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 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
[[Category:時間]]

2019年3月14日 (四) 23:25的最新版本

保证期间
  •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执行结案之期限
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是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