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安置費: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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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安置費與[[經濟補償金]]之區別如下:
 一次性安置費與[[經濟補償金]]之區別如下:


  一、''' 支付與受領之依據不同。'''
; 支付與受領之依據
* 一次性安置費是基於勞動保障政策性規定, 屬於企業的法定義務,是一項政策性措施。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是兼併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政策依據。
* 經濟補償金是基於《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規定而產生的,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一項法律手段。原勞動部於1994年12月3日頒佈的《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 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是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政策依據


 一次性安置費 是基於勞動保障政策性規定,不屬於企業的法定義務,是一項政策性措施。國務院《關 在若干城市試行 國有 企業兼併 破產 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是兼併破產的國有 企業職工領取 一次性安置費的政策依據。而 經濟補償金 是基 勞動合 》和《勞動法》的規 而產生的,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一項法律手段。原勞動部於1994年12月3日頒佈的《關於印發〈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是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 政策依據
; 支付與受領之主體
* 領取 一次性安置費 僅適用 於國有破產企業職工
領取經濟補償金 適用 所有類型的用人單位與 勞動 者,並需符 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


  二、''' 支付與受 主體 不同 '''
; 支付與 受主體 之意願
* 支付與領受一次性安置費必須經由職工個人自願申請並與企業達成協議後由企業支付;
* 支付經濟補償金無需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負有法定的支付義務


  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僅適用於國有破產企業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並需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支付與領受 標準
 
* 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標準為不高於所在地企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三、'''支付與領受主體意願不同。'''
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水平,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支付與領受一次性安置費必須經由職工個人自願申請並與企業達成協議後由企業支付;而支付經濟補償金無需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負有法定的支付義務。
 
四、''' 支付與領受標準 不同。'''
 
 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標準為不高於所在地企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而 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水平,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018年5月1日 (二) 08:51的最新版本

一次性安置费,乃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减员增效而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的核心是: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标准

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与经济补偿金之区别

一次性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之区别如下:

支付与受领之依据
  • 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不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
  • 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是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政策依据。
支付与受领之主体
  •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
  • 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需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支付与领受主体之意愿
  • 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
  • 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支付义务。
支付与领受之标准
  •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 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