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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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能否作為國內法的[[正式法源]],主要看其能否在國內適用以及如何適用。這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條約的轉化和併入問題;二是當條約規定與國內立法相沖突時如何處理的問題。<ref>車丕照:《論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載《法學雜誌》2005年第3期。</ref> | 國際條約能否作為國內法的[[正式法源]],主要看其能否在國內適用以及如何適用。這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條約的轉化和併入問題;二是當條約規定與國內立法相沖突時如何處理的問題。<ref>車丕照:《論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載《法學雜誌》2005年第3期。</re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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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5日 (五) 16:27的最新版本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国际条约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议书等。
国内适用
国际条约本属国际法范畴,但对缔结或加入条约的国家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条约也是该国的一种法的渊源,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
国际条约能否作为国内法的正式法源,主要看其能否在国内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条约的转化和并入问题;二是当条约规定与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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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与转化
并入,一是指无须另行制定国内法,二是将整个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加以适用。转化,是指制定与条约相一致的国内法,从而使条约可在国内适用。通过并入而适用条约称为“直接适用”;通过转化而适用条约称为“间接适用”。
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采取逐一立法的方式。即只有当我国某个立法明确规定某项或某类条约可在国内直接适用时,该项(类)条约才可以通过并入的方式直接在我国适用;否则,只有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
与国内法规则的冲突解决
在并入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条约规则和国内法规则的冲突问题。出现这种冲突,不能一般地判断条约规则的效力高于国内法规则的效力,应根据具体冲突的情形分别采取不同的原则:
- 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与协定与之相抵触的,不得适用。
-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高于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政府部门的规章。
- 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高于政府部门的规章。
- 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与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国内立法发生冲突时,条约或协定的效力优先。
参考文献
- ↑ 车丕照:《论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