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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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修律過程中 , 民商法 修訂 是[[沈家本]]、[[伍廷芳]]、[[ 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訂法律館]]所著力 進 行的一項工作。具體的 編 纂工作,自1907年即正式著手 ,一 方面聘請時為 法 律學堂教習的日 本法 學家[[松岡義正]]等外 國法 律專家參與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則 派員赴全國各省 進 行 民 事習慣 的 調查 。 | |||
《大清民律草案》條文稿共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1569條。其中,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松岡義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而親屬、繼承兩編則由修訂法律館會同保守的[[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 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起草工作,修訂法律館於1911年8月編纂完成全部草案條文稿。 | ||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後僅兩個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清王朝的統治隨即迅速崩潰。因此,這部民律草案並未正式頒佈與施行。 | |||
== 影響 == | |||
1925年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礎上編纂了《[[民國民律草案]]》,但也沒有公布實施。 | |||
== 評價 == | |||
草案條文稿完成當年,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進民律前三編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編輯之旨,約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則。(二)原本後出最精確之法理。(三)求最適於中國民情之法則。(四)期於改進上最有利益之法則。”很顯然,修訂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 | |||
== 內容 == | |||
《大清民律草案》條文稿共分總則、[[ 債權]] 、[[ 物權]] 、[[ 親屬]] 、[[ 繼承]] 五編 ,33章 ,1569條。其中,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松岡義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而親屬、繼承兩編則由修訂法律館會同保守的[[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 |||
[[Category:中國民法]] |
2023年1月22日 (日) 05:51的最新版本
编纂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民商法修订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所着力进行的一项工作。具体的编纂工作,自1907年即正式着手,一方面聘请时为法律学堂教习的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编纂完成全部草案条文稿。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影响
1925年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编纂了《民国民律草案》,但也没有公布实施。
评价
草案条文稿完成当年,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很显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内容
《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33章,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