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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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請求的目的 ===
=== 按請求的目的 ===
 按訴訟請求的目的,確認之訴可分為兩種:
 按訴訟請求的目的,確認之訴可分為兩種:
# [[肯定的確認之訴]],又稱積極的確認之訴,指告請求審判機關確定其與被告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證書真實的訴訟,如確認[[收養關係]]成立,確認房屋所有權等。
* [[肯定的確認之訴]],又稱積極的確認之訴,指告請求審判機關確定其與被告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證書真實的訴訟,如確認[[收養關係]]成立,確認房屋所有權等。
# [[否定的確認之訴]],又稱消極的確認之訴,指原告請求審判機關確定其與被告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證書偽贗的訴訟,如確認被告無[[繼承權]]、某一經濟合同不成立等。
* [[否定的確認之訴]],又稱消極的確認之訴,指原告請求審判機關確定其與被告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證書偽贗的訴訟,如確認被告無[[繼承權]]、某一經濟合同不成立等。


=== 按提起方式 ===
=== 按提起方式 ===

2020年5月26日 (二) 14:21的最新版本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审判机关确定其与被告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事实诉讼

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经法院审理后,明确并肯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这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从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分类

按请求的目的

按诉讼请求的目的,确认之诉可分为两种:

  • 肯定的确认之诉,又称积极的确认之诉,指告请求审判机关确定其与被告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证书真实的诉讼,如确认收养关系成立,确认房屋所有权等。
  • 否定的确认之诉,又称消极的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审判机关确定其与被告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证书伪赝的诉讼,如确认被告无继承权、某一经济合同不成立等。

按提起方式

按其提起方式,确认之诉可分为独立确认之诉和中间确认之诉:

  • 独立确认之诉,是由原告专门单独提起的;
  • 中间确认之诉,是在诉讼中,有需要对被告确定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且据之为裁判时提起的,确认之诉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力,无需强制执行。

特点

确认之诉的特点,就是法院只需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之关系

确认之诉于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有预决意义,且以之为前提。给付、变更之诉的原告败诉,将因之而获得不存在给付请求权和不能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后果的确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