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時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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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不定時工 作 時 間]] , 簡 稱'''不定時工時''',係指因 生產特點、 工作性質 或 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 需要機動作業,[[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 ,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 ,而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 一種[[ 工時制度]]。 | |||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並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執行 。 | |||
== 適用 == | == 適用 == | ||
不定時工時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 | 不定時工時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如 : | ||
#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 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 |||
# 企業中的長途 運輸 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 的 部分裝卸 人員 , 以及 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 |||
# 其他因生 產 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如從事非生產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個體工作崗位的職工。 | |||
== 審批 == | |||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應履行審批手續。因工作性質或者職責限制,不宜實行標準工作制度的國家機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報人事部批准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 | |||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幷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幷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 ||
== 延長 工作時間 == | |||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不存在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但是,不定時工作時間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規定工作時間而不受任何限制。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根據[[ 標準工時]]制度 合 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 工 作 時 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况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 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
2019年8月6日 (二) 01:09的最新版本
工时 | 标准工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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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 | 不定时工时 | |
综合计算工时 | ||
计件工时 | ||
非全日制工时 | ||
缩短工时 | ||
延长工时 |
不定时工作时间,简称不定时工时,系指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或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需要机动作业,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一种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适用
不定时工时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
-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从事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
审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履行审批手续。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宜实行标准工作制度的国家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延长工作时间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但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规定工作时间而不受任何限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