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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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因給對方提供必要便利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 相鄰關係]],亦稱[[不動產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因給對方提供必要便利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己方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是為相鄰關係。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己方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是為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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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質 ==
== 本質 ==


 不動產相鄰關係,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者自己承包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係。這種相鄰關係對於乙而言,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不動產相鄰關係,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者自己承包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係。這種相鄰關係對於乙而言,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 特徵 ==
== 特徵 ==
 不動產相鄰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不動產相鄰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
 
; 第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


 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第二,相鄰關係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對於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並不發生爭議。有的相鄰關係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第三,相鄰關係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
如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另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係。


  所謂「 相鄰 」, 不動產 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 甲、乙兩村處於同一條河流 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 ,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等,而 相鄰 係適用 餘地
; 第二, 相鄰 關係的[[客體]]一般 不動產 和動產本身 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 有關的 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二、處理 相鄰關係的 原則和具 根據
  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對於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並不發生爭議。有的 相鄰關係的 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民法典]]》第288條規定:「 不動產的 相鄰權利 人應當 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 相鄰 關係。」這是我國司法實踐早已形成的經驗 總結
; 第三,相鄰關係的發生常與 不動產的 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 的財產 應當 相鄰的。


  相鄰關係的規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由於 動產利用關係 複雜性,法律 對所有 相鄰關係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民法典》第289條規定:「法律 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 ,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 習慣。」由於不同地區相鄰各方的具體情況不同,差別較大 法律、法規不能作統 的詳細的規定,因此,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 ,可 以依照當地習慣
  如承包經營人乙 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 土地 不能 到達自己承包 土地。如果甲 乙之間 一個在河北 個在西藏 自然就不 能發生這種通行關係


== 主要 的相鄰關係 ==
  所謂「相鄰」,不以不動產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甲、乙兩村處於同一條河流 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鄰,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等,而有 相鄰關係 適用的餘地。


 相鄰關係的 範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複雜,以下是根 《民法典》的規定和實踐,歸納出的六種常見的相鄰關係。
== 處理 相鄰關係的 原則和依 ==


=== 相鄰通行關係 ===
  《[[民法典]]》第288條規定:「 不動產 相鄰權利人應當 按照 有利 產、方 便 團結互助 公平合理 原則 正確處 理相鄰關係。 」這是我國司法實踐早已形 成的經 總結
 
 不動產 權利人對 相鄰權利人 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 應當 提供必要便利。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處於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 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到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闢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闢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闢。通行人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 人造成損害。
 
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者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 相鄰管線安設關係 ===
 
相鄰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相鄰人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 權利人造成損害,即選取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
 
=== 相鄰防險 排污關係 ===
 
相鄰一 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及安裝設備等時,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不得使鄰地的地基受到危害,不得使鄰地的建築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 財產安全時,相鄰一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如加固 拆除;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 情況下 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相鄰人,尤其是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研究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即按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治 ,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  相鄰 用水、流水、截水、排水 關係 ===
 
相鄰人應當尊重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徵得他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著於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自然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 損失。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段 自然流水流 其地,不得擅自築壩堵截,影響高地段 排水。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於鄰人建築物上或者土地上
 
=== 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係 ===


 相鄰 人在建造建築物時 應當與 建築物留 定的 距離 不得違反國家 規定的 有關工程建設標準 ,以 免影響 人建築物 通風 採光和日 照。
 相鄰 關係的規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由於不動產利用關係的複雜性 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相 關係都作出明確 規定,因此,《民法典》第289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 定的, 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 規定的, 按照當地[[習慣]]。」由於不同地區相 各方 具體情況不同,差別較大,法律 法規不能作統一的詳細的規定,因此,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依 當地習慣


 相鄰 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聲、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 常見 相鄰 關係 ==


=== 相鄰 竹木 關係 ===
 相鄰 關係的範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複雜,以下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實踐, 納出的常見相鄰 關係


相鄰 地界上的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 所有權]] 無法確定時,推定為 相鄰 雙方[[共 ]] 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 按份共有]] 的原則。
# [[ 相鄰 通行關係]]
# [[相鄰管線設置關係]]
# [[相鄰防污防險關係]]
# [[相鄰用水排水關係]]
# [[ 相鄰通風採光關係]]
# [[ 相鄰 竹木歸屬關係]]
# [[共 同使用關係]]
# [[ 相鄰土地使用關係]]


對於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並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如妨礙自己土地的莊稼採光,相鄰人有權請求相鄰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經過請求不予除去,相鄰人可以自行除去。當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對相鄰人的財產使用並無影響,則相鄰人無權請求除去。


== 參見 ==
== 參見 ==

2023年1月20日 (五) 04:17的最新版本

相邻关系,亦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己方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为相邻关系。

本质

不动产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处于乙承包的土地与公用通道之间,乙如果不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权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自己承包的土地。这样,在甲、乙两个承包经营人之间就发生了相邻关系。这种相邻关系对于乙而言,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延伸,而对甲来说,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必要限制。这种财产权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对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特征

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如承包经营人乙不通过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河北,另一个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

所谓“相邻”,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例如,甲、乙两村处于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村虽然不直接相邻,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与排水等,而有相邻关系适用的余地。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依据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我国司法实践早已形成的经验的总结。

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是,由于不动产利用关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相邻关系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民法典》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由于不同地区相邻各方的具体情况不同,差别较大,法律、法规不能作统一的详细的规定,因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当地习惯。

常见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情况也很复杂,以下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实践,归纳出的常见相邻关系。

  1. 相邻通行关系
  2. 相邻管线设置关系
  3. 相邻防污防险关系
  4.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5. 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6. 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 共同使用关系
  8.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