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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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不動產分類是物的分類中重要的一種,其意義在於: | 動產與不動產分類是物的分類中重要的一種,其意義在於: | ||
; 一、物權變動的條件不同。 | |||
動產依[[交付]]即可發生[[物權變動]]的後果,而不動產非經[[登記]]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 動產依[[交付]]即可發生[[物權變動]]的後果,而不動產非經[[登記]]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 ||
; 二、能夠設定的[[他物權]]不同。 | |||
他物權中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只能設定在不動產上。 | 他物權中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只能設定在不動產上。 | ||
; 三、[[訴訟管轄]]和法律適用不同。 | |||
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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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 | * [[不動產]] | ||
* [[準不動產]] | |||
[[Category:物]] | [[Category: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