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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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之认定

在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分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方婚前已形成的债务

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2. 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对夫妻债务之效力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原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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