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權利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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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權利人通常為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民事權益損害的受害人。 | 賠償權利人通常為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民事權益損害的受害人。 | ||
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的,有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則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等。 | 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的,有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則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擔[[ 扶養]] 義務的[[ 被扶養人]] 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等。,需要注意: | ||
#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是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死者的[[近親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第2款的規定,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至於死亡的受害人是不知姓名的,如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是流浪漢,為避免如[[取證]]、主張索賠、[[時效]]等問題導致其近親屬的利益受損,可由事故發生地的民政部門代為行使權利,獲得的賠償金由民政部門保管,待死者身份確定之後,再轉交給其近親屬。 | #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是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死者的[[近親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第2款的規定,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至於死亡的受害人是不知姓名的,如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是流浪漢,為避免如[[取證]]、主張索賠、[[時效]]等問題導致其近親屬的利益受損,可由事故發生地的民政部門代為行使權利,獲得的賠償金由民政部門保管,待死者身份確定之後,再轉交給其近親屬。 | ||
# 被侵權人為組織的,該組織為賠償權利人。這裡的「組織」是指組織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如果在此期間該組織發生變化,如[[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 # 被侵權人為組織的,該組織為賠償權利人。這裡的「組織」是指組織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如果在此期間該組織發生變化,如[[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 ||
# 在[[被侵權人]]被侵害致死之後,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不是侵權人,也不是賠償權利人的,支付了有關費用的第三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按照民法典第1181第2款的規定,此種情況只適用於被侵權人死亡的情形。 | # 在[[被侵權人]]被侵害致死之後,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不是侵權人,也不是賠償權利人的,支付了有關費用的第三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按照民法典第1181第2款的規定,此種情況只適用於被侵權人死亡的情形。 |
2023年1月23日 (一) 17:28的最新版本
赔偿权利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而享有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请求权的人。
赔偿权利人通常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民事权益损害的受害人。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则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等。,需要注意:
-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者的近亲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的规定,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至于死亡的受害人是不知姓名的,如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是流浪汉,为避免如取证、主张索赔、时效等问题导致其近亲属的利益受损,可由事故发生地的民政部门代为行使权利,获得的赔偿金由民政部门保管,待死者身份确定之后,再转交给其近亲属。
- 被侵权人为组织的,该组织为赔偿权利人。这里的“组织”是指组织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果在此期间该组织发生变化,如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在被侵权人被侵害致死之后,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不是侵权人,也不是赔偿权利人的,支付了有关费用的第三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按照民法典第1181第2款的规定,此种情况只适用于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