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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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认定

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挪用行为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成立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对于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予追诉。

处罚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