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修订间差异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创建页面,内容为“== 提示付款人 == 提示付款人應爲合法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提示。我國票據法第53條第3款規定,通過委托收...”)
 
(导入1个版本)
 
(没有差异)

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提示付款人

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提示。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3款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期限

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之后果

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可以说,对于付款人和承兑人来说,持票人是否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效力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对于背书人,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会丧失对背书人的追索权。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