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慰金賠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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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也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抚慰金赔偿。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在这三种权利中,最主要的利益是非财产性的利益,即人之所以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物质性人格基础。当人的物质性人格基础受到损害,使人的物质性人格基础受到损失,造成残缺,人的人格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于丧失。因此,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不是一般的财产上的损失,也不是精神利益上的损害,而是在物质上损害乃至消灭人的人格。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必须认识到其严重性,用坚决的手段予以制裁,以保护受害人的人格利益。
适用范围
抚慰金赔偿适用的范围是:
- 死亡赔偿,侵害生命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抚慰金赔偿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 残疾赔偿,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慰金赔偿的是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 一般伤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造成健康权损害,即造成人身损害但是还没有造成残疾的,应当给予这样的抚慰金赔偿。第
- 侵害身体权,对于侵害身体权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如果需要赔偿,也基于这种抚慰金赔偿。
- 侵害财产,侵害特定纪念物品,造成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损害的,采用抚慰金赔偿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