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訴訟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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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内部关系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并不意味着只有一个诉讼请求。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若干项的诉讼请求,所以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也有若干个。
独立性
普通共同诉讼为可分之诉。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各自独立的诉讼分别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独立进行诉讼完全相同。因此,各共同诉讼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诉讼地位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 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可以独自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 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如与一共同诉讼人和解,拒绝与另一共同诉讼人和解;承认一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而反驳另一共同诉讼人性质相同的诉讼请求。
- 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 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应分别审查,其中一人缺乏适格要件,只能对其中一人之诉不予受理,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 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辩论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时,可以将诉讼分开。
- 因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牵连性
共同诉讼人之间应适用独立原则,如对此原则不加限制,势必导致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互相孤立,共同诉讼追求的诉讼经济目标就难以实现。所以,独立原则的适用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是: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应以其具有牵连性的问题为前提。
共同诉讼人有牵连性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主张,如果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又不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这称为主张共通原则。
-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换句话说,该证据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的共同证据。这称为证据共通原则。
- 若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抗辩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那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应一并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