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異議之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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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版本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归属作出判定,并停止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
程序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规范是:
- 起诉: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
- 管辖: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 当事人:应当以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则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主张,可以列其为第三人。
- 审理程序:应当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判决
经过审理,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