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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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版本
管辖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 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