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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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是指原告 | '''確認之訴''',是指[[ 原告]]請求[[審判機關]] 確 定其 與[[ 被告]] 的[[法律關係]] 和其他[[法律事實]] 的[[訴訟]] 。 | ||
確認之訴的目的,在於通過法定的訴訟程序,經法院審理後,明確並肯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這種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從而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 確認之訴的目的,在於通過法定的訴訟程序,經法院審理後,明確並肯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這種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從而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 ||
== | == 分 類 == | ||
=== 按請求的目的 === | |||
# | 按訴訟請求的目的 ,確認之訴 可分為兩種: | ||
# | # [[ 肯定的確認之訴]] ,又稱積極的確認之訴,指告請求 審判機關 確 定其與被告存在 民事 權利義務 關係 或證書真實 的訴訟,如確認[[收養關係]]成立,確認房屋所有權等。 | ||
# [[ 否定的確認之訴]] ,又稱消極的確認之訴 , 指原告 請 求 審判機關 確 定其與被告不存在 民事 權利義務 關係 或證書偽贗 的訴訟,如確認被告無[[繼承權]]、某一經濟合同不成立等 。 | |||
=== 按提起方式 === | |||
按其提起方式,確認之訴可分為獨立確認之訴和中間確認之訴: | |||
* [[獨立確認之訴]],是由原告專門單獨提起的; | |||
* [[中間確認之訴]],是在訴訟中,有需要對被告確定某一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且據之為裁判時提起的,確認之訴的判決不具有執行力,無需強制執行 。 | |||
== 特點 == | == 特點 == | ||
確認之訴的特點,就是法院只需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判令敗訴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 確認之訴的特點,就是法院只需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判令敗訴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 ||
== 與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之關係 == | |||
確認之訴於[[給付之訴]]、[[變更之訴]]有預決意義,且以之為前提。給付、變更之訴的原告[[敗訴]],將因之而獲得不存在[[給付請求權]]和不能形成某種法律關係後果的確認判決。 |
2020年5月26日 (二) 14:20的版本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审判机关确定其与被告的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事实的诉讼。
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经法院审理后,明确并肯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这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从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分类
按请求的目的
按诉讼请求的目的,确认之诉可分为两种:
- 肯定的确认之诉,又称积极的确认之诉,指告请求审判机关确定其与被告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证书真实的诉讼,如确认收养关系成立,确认房屋所有权等。
- 否定的确认之诉,又称消极的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审判机关确定其与被告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证书伪赝的诉讼,如确认被告无继承权、某一经济合同不成立等。
按提起方式
按其提起方式,确认之诉可分为独立确认之诉和中间确认之诉:
特点
确认之诉的特点,就是法院只需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之关系
确认之诉于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有预决意义,且以之为前提。给付、变更之诉的原告败诉,将因之而获得不存在给付请求权和不能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后果的确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