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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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系指未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人劳动或者开业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

最早,雇佣童工是资本主义工厂制度的产物。对童工的保护,一直是工人运动所争取的目标之一。

年龄界限

具体的年龄界限,由各国劳动法律、法规确定。

按照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规定,参加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标准为15周岁。在批准这项公约的国家中,低于15周岁的未成年人如被雇佣,即为童工。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规制

在中国,国务院1991年4月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又公布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童工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责任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幷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