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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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第一性權利]](原權)與[[第二性權利]](救濟權)相對應,分為[[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 | # 同[[第一性權利]](原權)與[[第二性權利]](救濟權)相對應,分為[[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 | ||
# 按義務之間固有的主從關係,分為[[主義務]]與[[從義務]]。 | # 按義務之間固有的主從關係,分為[[主義務]]與[[從義務]]。 | ||
== 限度 == | |||
如同權利行使是有限度的一樣,法律關係主體之義務的履行也是有限度的。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義務的限度具體表現在: | |||
# 實際履行義務的主體資格的限制。例如,某人雖然按照法律應承擔義務,但由於其不具備履行義務的[[行為能力]],則權利人不得強迫該義務人履行義務。 | |||
# 時間的界限。義務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有一定的時效或時間界限的,超過了時效或時間界限,義務就不復存在。例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通常應以子女達到[[成年]]為限。 | |||
# 利益的界限。在權利和義務的資源分配上,既然權利人不可能永遠無限制享有社會的利益,那麼義務人也就不可能永遠承擔社會的不利和損害。要求義務人對國家、社會和他人無限制盡義務,而漠視義務人所應有的正當權益,同樣是違背事物的性質和正義原則的,也是非常錯誤的。正如權利人在享受權利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一樣,義務人在盡義務時,也同樣有自己的權利。 |
2018年10月28日 (日) 05:04的最新版本
- 关于“义务”的其他含义,详见义务_(消歧义)。
义务,乃权利之对称,指法律上的义务,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应尽的责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履行。
分类
义务按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主要有:
- 按义务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个人生活等方面的义务;
- 按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人的范围,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 按义务行为的表现方式,分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抚养等)与消极义务(如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等);
- 同第一性权利(原权)与第二性权利(救济权)相对应,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 按义务之间固有的主从关系,分为主义务与从义务。
限度
如同权利行使是有限度的一样,法律关系主体之义务的履行也是有限度的。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义务的限度具体表现在:
- 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例如,某人虽然按照法律应承担义务,但由于其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则权利人不得强迫该义务人履行义务。
- 时间的界限。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一定的时效或时间界限的,超过了时效或时间界限,义务就不复存在。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通常应以子女达到成年为限。
- 利益的界限。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既然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享有社会的利益,那么义务人也就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要求义务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无限制尽义务,而漠视义务人所应有的正当权益,同样是违背事物的性质和正义原则的,也是非常错误的。正如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样,义务人在尽义务时,也同样有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