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連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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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背书连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

背书不连续之后果

如果背书不连续的话,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资格,造成权利行使的障碍。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法规定的依背书连续而承认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过是为权利人设计的更为便利的权利行使途径,而不是对权利人的特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