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證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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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手段。
意义
询问证人是侦查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收集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正确核对认定其他案件事实材料。
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据此,询问证人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有权进行;询问的地点既可以是侦查机关,也可以是证人的单位或住所;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对证人不可以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迫使证人到公安、检察机关作证。针对司法实践中证人常常拒不作证的情形,在做好证人思想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证人的人身安全、经济权益,而我国立法机关也应加强对证人拒不作证的罚则的制定,用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一案有多个证人的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不能把几个证人集中在一起,采用开座谈会、讨论会等方式进行询问,以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而“串证”,歪曲客观事实真相。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侦查人员交代完有关法律规定后,应让证人就他所知的有关案情自然叙述,然后才可就叙述中的疑点进行提问。对证人提问,不能带有提示性和倾向性,更不允许采取威胁、引诱等违法手段,逼迫证人陈述。询问未成年证人可以邀请他的父母或教师在场,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理解能力进行询问,询问地点也可安排在未成年证人熟悉的地方。询问聋哑证人时,要邀请懂得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讯问笔录
询问证人,必须制作询问笔录。多名证人的案件,应对每个证人单独制作笔录。询问证人笔录应交证人核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他宣读。如有错、漏,允许证人修改、补充。最后认为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证人亲自书写证词。
询问证人与询问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适用于询问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