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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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了专门规定。

辨认是侦查程序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对于查明案件真相、核实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辨认笔录

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