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玉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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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版本
郑玉波(1916年12月21日-1993年4月8日),别号石涛,热河省阜新县(今改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法律学者,中华民国前司法院大法官。
生平
郑玉波毕业于日本京都帝国大学,到台湾后先后执教于台湾省立法商学院法律系(今国立台北大学法律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
- 1964年3月因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王伯琦教授猝逝,经他人向梅仲协推荐,转知时任系主任之韩忠谟,韩、郑二氏面晤之后即敲定代课事宜。郑并于半年后获正式聘用。郑玉波亦曾兼任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系教席,复历任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司法官训练所讲座之职。
- 1976年被提名为中华民国第四届大法官,同年经监察院同意后就职;1985年退职。
- 1986年7月任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至1990年8月卸任。
- 1993年病逝于美国加州圣荷西。享年七十六岁。
郑玉波藏书丰富,其中部分捐赠给国立台湾大学图书馆法社学院分馆,另有五百余册于1991年11月捐赠国立中央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
著作
民事实体法为郑玉波的专长,其造诣颇深,堪称早期台湾法学界的权威,又著作等身,相关民法、商法作品及文献不可胜数,即使去世已久,台湾的法律类书店、书局仍常见到其著作,可谓历久弥新,惟为与时俱进,若干书籍已是由其门生、故旧增补。如法学绪论、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总论、民法物权、商事法、保险法、海商法及票据法。
郑氏著作素以文辞典雅为人所知。例如,其著作《民法物权》就中华民国民法第798条果实自落邻地规定之解说谓:“红杏出墙,世所恒有;果实自落,亦仅平常”,为脍炙人口之名句,并为王泽鉴教授于课堂中津津乐道。
- 《民法总则》
- 《民法债编总论》
- 《民法物权》
- 《票据法》
- 《公司法》
- 《论竞业之禁止》
- 《民商法问题研究》
主编:
- 《民法债编工论选辑》
- 《民法物权论文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