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管理人員: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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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40的最新版本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将公司的其他人员界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实践中不少公司将销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畴。
任职资格
由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 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性义务包括: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其行为直接关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故法律对他们有更多、更为具体的规则要求,其中特别体现在对他们的禁止性规定方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挪用公司资金;
-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