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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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達實際上是一種[[推定送達]],即公告後受送達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內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法律規定均視爲送達。</onlyinclude>
 公告送達實際上是一種[[推定送達]],即公告後受送達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內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法律規定均視爲送達。</onlyinclude>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92條 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 ,即視爲送達。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
 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92條 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 ]],即視爲送達。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

2018年8月9日 (四) 11:40的最新版本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即公告后受送达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内容,但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送达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