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契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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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押契約''' ,亦稱'''抵押物代償條款'''、'''流抵契約'''或'''直流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作出的如下約定:[[債務人]]届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 流押契約]] ,亦稱'''抵押物代償條款'''、'''流抵契約'''或'''直流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作出的如下約定:[[債務人]]届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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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禁止流押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禁止流押契約。


 《物權法》第186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届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産歸債權人所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第186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届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産歸債權人所有。”


 《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届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所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届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所有。”


=== 立法理由 ===
=== 立法理由 ===


 《物權法》禁止流押契約的主要理由在于:
 《 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禁止流押契約的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禁止流押契約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避免使債務人因一時的急迫而蒙受重大的不利。在 國由于企業之間不能相互借貸,因此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資金時只是向有權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借款,因此如果允許流押契約,那麽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可能會在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迫切需要資金的時候,强迫訂立流質契約,以價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擔保小額的債權,並于債務人届期不能償債務時以圖獲得該抵押物的所有權,牟取暴利。如此則抵押人將遭受重大的損失,也嚴重違背了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首先,禁止流押契約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避免使債務人因一時的急迫而蒙受重大的不利。在 大陸 由于企業之間不能相互[[ 借貸]] ,因此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資金時只是向有權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借款,因此如果允許流押契約,那麽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可能會在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迫切需要資金的時候,强迫訂立流質契約,以價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擔保小額的債權,並于債務人届期不能償債務時以圖獲得該抵押物的所有權,牟取暴利。如此則抵押人將遭受重大的損失,也嚴重違背了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其次,禁止流押契約也可以有效的保護國有財産。在 國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情形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中國有企業也是占據相當大的比例,以國有資産抵押的情形極爲普遍,而在流押契約中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抵押物所有權就歸屬于債權人,對抵押物不需要進行任何評估。因此,如果允許流押契約也就意味著,一些人尤其是那些國企的領導人可以利用這種手段逃避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産的監管,從而造成國有資産的大量流失。
 其次,禁止流押契約也可以有效的保護國有財産。在 大陸 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情形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中[[ 國有企業]] 也是占據相當大的比例,以國有資産抵押的情形極爲普遍,而在流押契約中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抵押物所有權就歸屬于債權人,對抵押物不需要進行任何評估。因此,如果允許流押契約也就意味著,一些人尤其是那些國企的領導人可以利用這種手段逃避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産的監管,從而造成國有資産的大量流失。
 
[[Category:抵押]]

2019年3月10日 (日) 13:49的最新版本

流押契约,亦称抵押物代偿条款流抵契约直流抵押,是指抵押人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作出的如下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禁止流押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立法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禁止流押契约的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禁止流押契约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使债务人因一时的急迫而蒙受重大的不利。在中国大陆由于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时只是向有权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因此如果允许流押契约,那么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可能会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迫切需要资金的时候,强迫订立流质契约,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小额的债权,并于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务时以图获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牟取暴利。如此则抵押人将遭受重大的损失,也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其次,禁止流押契约也可以有效的保护国有财产。在中国大陆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中国有企业也是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以国有资产抵押的情形极为普遍,而在流押契约中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抵押物所有权就归属于债权人,对抵押物不需要进行任何评估。因此,如果允许流押契约也就意味着,一些人尤其是那些国企的领导人可以利用这种手段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