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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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5日 (日) 12:06的最新版本
意义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当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依据《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得不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免除。
长度
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