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onlyinclude>[[社會團體]], 根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之規定,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 社 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onlyinclude> | |||
<onlyinclude>[[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設立社會團體就是源於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onlyinclude> | |||
== 設立 == | |||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社會團體須經登記設立,並有自己獨立的經費來源。 | |||
[[人民團體]]屬於特別類型的社會團體,根據法律的規定擔負一定的社會管理職能,且無須登記,如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 | |||
[[Category:民事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