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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爲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等。 | |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爲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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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商解除 == | |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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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我國勞動法對雙方協商 解除 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 的 限定條件,只要雙 方 達成一致,內容、形 式 、程序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規定 , 該 解除 行爲有效。但如果是由用人 單 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 解除 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 | | 按照 合同解除的方式 不同 , 可分為協議 解除 與 單 方 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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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單位單方 解除 == | | === 協議 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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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單方 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 法 律 規定 的 條件 時 , 用人單位享有單方 解除 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 意 見 。
| | {{Main|勞動合同之協議解除}} |
| | 協議 解除 ,即 勞動合同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立 法 對這種解除方式一般不 規定條件, 只要求 解除 合同的合 意 在內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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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單方 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 的, 工會 有 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 的 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 | | 協議 解除 還有必要進一步劃分為 勞動 者提議的協議解除和 用人單位 提議 的 協議解除 , 因為二者 有 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的 差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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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 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况: | | === 單方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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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錯性 解除 ===
| | {{Main|勞動合同之單方 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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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錯性 解除''' ,即 在 勞動 者 有 過錯性情形時 , 用 人單 位有 權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 。
| | 單方 解除,即 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 勞動 合同。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 有 的 , 無需對方當事 人 同意而 單 方決定解除合同的 權 利。立法要求,當事人應當以要式行為行使其 單方解除 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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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對過錯性解除的程序無嚴格的限制,且用人 單 位無須支付勞動者 解除 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在解除的條件上有限制性規定,一般適用於試用期內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的情形。 | | 單 方 解除 又可作以下分類: |
| | | * 按照行使 單 方 解除 權是否需要預告,可分為單方[[ 預告解除]] 和 單方[[ 即時解除]]。 |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單 位可以 解除 勞動合同: | | * 按照行 使單方解除 權的主體不 同, 可分為[[勞動者單 方 解除]](通常稱辭職)和[[ 用人單位 解除]] ( 通 常稱辭退 或解 僱) 。用人單位 單方 解除 還可分為單 個 辭退(又稱 單 個解僱)和[[裁員]] (又稱集體辭退或集體解僱) |
| # 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 * 按照 合同解除條件的 依據是法規還是 合同,可 分為法定 解除 與約定 解除。 |
|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 * 按照 導 致合同解除的 原因中是否含 有 對方當事 人 過錯 的 不同 , 可分為 有 過錯 解除 與無過錯 解除。 |
|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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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 單 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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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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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 方 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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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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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過錯性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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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過錯性解除''',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 使 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 單方解除 勞動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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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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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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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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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况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 單 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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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非過錯性 解除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應履行提前[[30日]] 以書面形式 通 知勞動者本人的義務 或 者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義務後,可以 解 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解除 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 個 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 單 位還應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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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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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爲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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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主條目:[[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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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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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單方 解除 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 條件 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 的 同意。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 有三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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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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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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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兩種預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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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 以 解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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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 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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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單位違法、違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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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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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 按照 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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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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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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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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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 致 使[[勞動 合同 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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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 解除 勞動合同 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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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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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用人單位 有 危及勞動者 人 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的 情形時 , 勞動者 有 權立即 解除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强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 解除 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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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見 == | | == 參見 == |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分类
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立法对这种解除方式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协议解除还有必要进一步划分为劳动者提议的协议解除和用人单位提议的协议解除,因为二者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差异。
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立法要求,当事人应当以要式行为行使其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又可作以下分类: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还可分为单个辞退(又称单个解雇)和裁员(又称集体辞退或集体解雇)
- 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 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不同,可分为有过错解除与无过错解除。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