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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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種類的開放性問題
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對證據種類一般不作規定,即便有些劃分,也較為粗疏。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大訴訟法關於證據種類的規定都採取了封閉列舉的立法方式,其弊端是不能適應社會生活變化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無法窮盡所有的證據種類,並且經常面臨難以判斷其歸屬的困境。因此,諸多專家建議對於證據種類應當採取“開放列舉”的立法模式,將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修改為:“證據主要有以下種類”或“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的表述方式。

2018年11月10日 (六) 16:42的版本

种类

证据之种类,乃法律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将证据分为八种。

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
《刑事诉讼法》
第48条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电子数据
  5. 证人证言
  6. 当事人陈述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种类的开放性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种类一般不作规定,即便有些划分,也较为粗疏。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都采取了封闭列举的立法方式,其弊端是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无法穷尽所有的证据种类,并且经常面临难以判断其归属的困境。因此,诸多专家建议对于证据种类应当采取“开放列举”的立法模式,将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修改为:“证据主要有以下种类”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的表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