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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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 刑法理論除使用[[共同犯罪]]概念外,還使用[[共犯]]一詞。但“共犯”一詞具有多種含義: | |||
* '''最廣義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現犯罪的情形; | * '''最廣義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現犯罪的情形; | ||
* 德國、日本等國刑法明文將[[任意的共犯]]分為[[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三種形態,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一起被稱為廣義的共犯;[[狹義的共犯]],是指[[教唆犯]]與[[幫助犯]]; | * 德國、日本等國刑法明文將[[任意的共犯]]分為[[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三種形態,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一起被稱為廣義的共犯;[[狹義的共犯]],是指[[教唆犯]]與[[幫助犯]];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onlyinclude> | ||
== 參見 == | == 參見 == | ||
* [[共同犯罪]] | * [[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