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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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的特徵,可從與社團法人的比較中顯現。 | 財團法人的特徵,可從與社團法人的比較中顯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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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1日 (二) 15:06的版本
财团法人,亦称捐助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
特征
财团法人的特征,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
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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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财团法人 | 社团法人 |
设立地位 | 设立人或出资人之出资,属捐赠或遗赠,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 | 设立人或其成员之出资,属取得社员权之合同行为,设立人或其成员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 |
目的事业 | 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 | 既可为公益事业,如事业单位法人;亦可为营利事业,如企业法人 |
有无意思机关 | 属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须依捐赠人之意思行事。 | 属自律法人,由社员组成意思机关,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 |
有无外部监督 | 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取决于设立人或出资人的意思。捐赠人捐赠财产时,对财产的使用有特定的用途要求。为此,财团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支配法人财产时必须受捐赠人意思的制约,实现捐赠人的愿望。由此财团法人没有法人自己的意思机关。因无意思机关,其执行机关是否按捐助人意思行事,就需要有人监督。捐助人、主管机关都可以对其行为实施监督,若财团法人的行为违背法律、章程或捐助人意思的,捐助人、主管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 原则上不受外部监督 |
剩余财产分配 | 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 | 经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须按章程或者社员大会的决议分配给社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