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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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形式:故意 ===
=== 責任形式:故意 ===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會發生侵犯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會發生侵犯[[ 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 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認定==
 
=== 回扣與折扣佣金 ===
 
認定本罪時,應將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與正當業務行為相區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法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但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必須如實入賬。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動報酬。對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認定為受賄;但對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受賄。
 
=== 2008年《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年11月20日《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下列行為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 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數額較大,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的;
#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採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數額較大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數額較大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的;
#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數額較大,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的;
# 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 處罰 ==
== 處罰 ==

2018年12月23日 (日) 14:29的版本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内容

行为主体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成立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行为内容

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一,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者允诺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其二,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根据司法实践,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其三,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其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责任形式:故意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认定

回扣与折扣佣金

认定本罪时,应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相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法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对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认定为受贿;但对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受贿。

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0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1.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数额较大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数额较大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
  4.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参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