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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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達]]之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
* '''[[公告送達]]之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
* '''[[強制拍賣]]流拍後再行拍賣之期限''':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執行法院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拍賣規定》第26條)。
* '''[[強制拍賣]]流拍後再行拍賣之期限''':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執行法院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拍賣規定》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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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 (四) 23:24的最新版本

  • 公告送达之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送达的经过。
  • 强制拍卖流拍后再行拍卖之期限: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规定》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