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影響陳述: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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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影響陳述]],乃美國聯邦《[[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所確立的一項制度,根據該制度,在[[量刑]]階段,檢察官在對[[犯罪]]所造成的後果進行調查後的報告中,應該提供一份 | [[被害人影響陳述]],乃美國聯邦《[[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所確立的一項制度,根據該制度,在[[量刑]]階段,檢察官在對[[犯罪]]所造成的後果進行調查後的報告中,應該提供一份被害人影響陳述,從被害人的角度來描述犯罪及其結果,以便人們瞭解被害人因為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社會、經濟、生理和心理的損害。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也可以在法庭上表述自己的看法或者庭後填寫被害人影響陳述表等多種方式來進行此種陳述。美國的被害人影響陳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作為獨立[[ 證據]] 種類的[[被害人陳述]]是不同的,它主要用來表明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害以對量刑產生影響。 | ||
==參見== | ==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