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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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之種類,乃法律根據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和對待證事實的證明作用而對證據所劃分的類別。 | 證據之種類,乃法律根據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和對待證事實的證明作用而對證據所劃分的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了訴訟證據的種類 。這些法律上對證據的劃分是以證據的存在及其表現形式為依據的。它由立法所規定,具有法定的約束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物質資料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種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種類}} | ||
; 證據種類的開放性問題 | ; 證據種類的開放性問題 | ||
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對證據種類一般不作規定,即便有些劃分,也較為粗疏。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大訴訟法關於證據種類的規定都採取了封閉列舉的立法方式,其弊端是不能適應社會生活變化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無法窮盡所有的證據種類,並且經常面臨難以判斷其歸屬的困境。因此,諸多專家建議對於證據種類應當採取“開放列舉”的立法模式,將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修改為:“證據主要有以下種類”或“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的表述方式。 | 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對證據種類一般不作規定,即便有些劃分,也較為粗疏。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大訴訟法關於證據種類的規定都採取了封閉列舉的立法方式,其弊端是不能適應社會生活變化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無法窮盡所有的證據種類,並且經常面臨難以判斷其歸屬的困境。因此,諸多專家建議對於證據種類應當採取“開放列舉”的立法模式,將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修改為:“證據主要有以下種類”或“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的表述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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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1日 (四) 18:06的版本
种类
证据之种类,乃法律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诉讼证据的种类。这些法律上对证据的划分是以证据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为依据的。它由立法所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物质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2018年) | 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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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第2款 | 第63条 | 第33条 |
- 证据种类的开放性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种类一般不作规定,即便有些划分,也较为粗疏。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都采取了封闭列举的立法方式,其弊端是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无法穷尽所有的证据种类,并且经常面临难以判断其归属的困境。因此,诸多专家建议对于证据种类应当采取“开放列举”的立法模式,将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修改为:“证据主要有以下种类”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的表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