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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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無單放貨規定》,是於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一部專門針對[[無單放貨]]問題的[[司法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簡稱《''' 無單放貨規定''' 》,是於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一部專門針對[[無單放貨]]問題的[[司法解釋]]。


== 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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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無單放貨的專門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法院在審理無單放貨案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國於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輔之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作為其判案的依據。其中,《海商法》第72條到第80條關於運輸單證的規定是法院在判決書中經常援引的法律依據。這樣的法律適用顯然是滯後於實踐的,並嚴重影響了司法統一性。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無單放貨的專門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法院在審理無單放貨案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國於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輔之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作為其判案的依據。其中,《海商法》第72條到第80條關於運輸單證的規定是法院在判決書中經常援引的法律依據。這樣的法律適用顯然是滯後於實踐的,並嚴重影響了司法統一性。


2009年出臺的《無單放貨規定》針對困擾司法實踐已久的無單放貨問題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作為一部專門針對無單放貨出臺的司法解釋,《無單放貨規定》根據《海商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有15條對無單放貨若干重要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為司法實踐的裁判明確了相關依據, 已成為法院在處理無單放貨時的重要依據,對未來司法實踐關於無單放貨案件處理的巨大指導作用更是不容忽視。
2009年出臺的《無單放貨規定》針對困擾司法實踐已久的無單放貨問題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作為一部專門針對無單放貨出臺的司法解釋,《無單放貨規定》根據《海商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有15條對無單放貨若干重要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為司法實踐的裁判明確了相關依據,已成為法院在處理無單放貨時的重要依據,對未來司法實踐關於無單放貨案件處理的巨大指導作用更是不容忽視。


== 外部連結 ==
== 外部連結 ==
* {{l|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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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 (四) 03:04的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是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一部专门针对无单放货问题的司法解释

意义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专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在审理无单放货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辅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作为其判案的依据。其中,《海商法》第72条到第80条关于运输单证的规定是法院在判决书中经常援引的法律依据。这样的法律适用显然是滞后于实践的,并严重影响了司法统一性。

2009年出台的《无单放货规定》针对困扰司法实践已久的无单放货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作为一部专门针对无单放货出台的司法解释,《无单放货规定》根据《海商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有15条对无单放货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司法实践的裁判明确了相关依据,已成为法院在处理无单放货时的重要依据,对未来司法实践关于无单放货案件处理的巨大指导作用更是不容忽视。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