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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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簡稱'''個體戶''', | [[個體工商戶]],簡稱'''個體戶''', 指依法經核准登記, 從事 工 商 業經 營的[[自然人]],包括 從事工商業經營 的自然人 個 人和家庭 。 | ||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勞動者,即“有經營能力的自然人”。此處的“戶”,不完全是[[戶籍]]意義上使用的,而是作為[[工商登記]]和[[納稅]]上使用的管理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 ||
== 性質 == | |||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勞動者,即“有經營能力的自然人”。此處的“戶”,不完全是[[戶籍]]意義上使用的,而是作為[[工商登記]]和[[納稅]]上使用的管理單位 。個體工商戶是自然人從事商事營業的法律資格,屬[[商事特別行為能力]]。 | |||
個體工商戶不是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儘管他可以進行核准登記範圍內的工商業經營活動,與自然人參與民事活動僅僅是為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不同,但他依然包括在自然人這類民事主體中,沒有改變自然人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只是因自然人成為個體工商戶後要進行工商業經營活動,又具有一些因經營需要的資格,如可以起[[字號]]、按登記的字號名稱刻圖章、憑營業執照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依法[[納稅]]等。 | |||
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業主 。 | |||
== 登記 == | == 登記 == | ||
個體工商戶從事工商經營。《[[個體工商戶條例]]》第4條規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 | 個體工商戶從事工商經營 ,須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進行工商業經營活動。 | ||
有經營能力的城鎮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依法經核准登記後,成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 | |||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 | |||
登記項目主要有: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國家規定經營者需要具備特定條件或者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申請經營旅店業、刻字業、信託寄賣業、印刷業,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4條規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人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 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 |||
== 權利義務 == | |||
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法律、政策的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遵守職業道德,從事正當經營。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進行經營活動;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依法 納稅;按規定請幫手、帶學徒等招用從業人員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改變經營者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驗照手續]];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異地經營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書面報告備案,接受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按照規定及時繳納管理費和 登記 費;對自己的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塗改、偽造;在繳銷、被收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時,應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個體工商戶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感定,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 | |||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國家 法 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個體工商戶 的 營 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 依照法定程序可 以 扣繳和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和吊銷;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 , 任何單位和個 人 不得向 個體工商戶 收取費用 。 | |||
== 字號 == | == 字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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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責任 == | == 財產責任 == | ||
《民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 典]] 》第56條分兩款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原則上以家庭財產對經營負責。在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 , 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工商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的,或者將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自然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在以家庭財產或夫妻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 |
2023年1月26日 (四) 16:41的版本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指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包括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人和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性质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即“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此处的“户”,不完全是户籍意义上使用的,而是作为工商登记和纳税上使用的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商事营业的法律资格,属商事特别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不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尽管他可以进行核准登记范围内的工商业经营活动,与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仅仅是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不同,但他依然包括在自然人这类民事主体中,没有改变自然人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只是因自然人成为个体工商户后要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又具有一些因经营需要的资格,如可以起字号、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图章、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依法纳税等。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
登记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项目主要有: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权利义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法律、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等招用从业人员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改变经营者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验照手续;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异地经营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备案,接受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和登记费;对自己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在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感定,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和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和吊销;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字号
财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分两款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以家庭财产对经营负责。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或者将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自然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以家庭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