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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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係指[[執行]]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暫予結案,結束本次執行程序,待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恢復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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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二) 03:11的版本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指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暂予结案,结束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