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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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是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其並非市場經濟的產物,而是政府幹預在住房市場中的體現,是政府為解決中低收入群體居住問題而大規模建造的保障性住房。<ref>孫國鳴. 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131 頁.ISBN 978-7-5093-3816-2</ref>
[[經濟適用住房]]是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其並非市場經濟的產物,而是政府幹預在住房市場中的體現,是政府為解決中低收入群體居住問題而大規模建造的保障性住房。<ref>{{Cite book|author = 孫國鳴|title= 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location= 北京|publisher= 中國法制出版社|date=2012.6|pages=131|ISBN=978-7-5093-3816-2}}</ref>


== 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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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普通商品住房之區別 ===
=== 與普通商品住房之區別 ===


 經濟適用住房不同於普通商品住房,差異有二:其一為身份性,即經濟適用房是對於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主體的安置。其二為政策性,即經濟適用房的市場價值受到政策影響較大,如政府優先回購、補繳土地收益、禁止上市交易等。其中,身份性與房屋的所有權權屬相聯繫,而政策性與房屋的價值相聯繫。<ref>孫國鳴. 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131 頁.ISBN 978-7-5093-3816-2</ref>
 經濟適用住房不同於普通商品住房,差異有二:其一為身份性,即經濟適用房是對於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主體的安置。其二為政策性,即經濟適用房的市場價值受到政策影響較大,如政府優先回購、補繳土地收益、禁止上市交易等。其中,身份性與房屋的所有權權屬相聯繫,而政策性與房屋的價值相聯繫。<ref>{{Cite book|author = 孫國鳴|title= 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location= 北京|publisher= 中國法制出版社|date=2012.6|pages=131|ISBN=978-7-5093-3816-2}}</ref>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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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7日 (日) 08:47的最新版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其并非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政府干预在住房市场中的体现,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居住问题而大规模建造的保障性住房。[1]

特征

与普通商品住房之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差异有二:其一为身份性,即经济适用房是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主体的安置。其二为政策性,即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价值受到政策影响较大,如政府优先回购、补缴土地收益、禁止上市交易等。其中,身份性与房屋的所有权权属相联系,而政策性与房屋的价值相联系。[2]

参考文献

  1. 孙国鸣.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6: 131. ISBN 978-7-5093-3816-2
  2. 孙国鸣.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6: 131. ISBN 978-7-5093-38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