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繳出資: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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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現行《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訂,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限公司股東和[[發起設立]]之股份公司發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但對某些類型的公司(如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金融業務類公司),股東出資仍須強制驗資。<ref group="注">目前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包括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ref>
 根據現行《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訂,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限公司股東和[[發起設立]]之股份公司發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但對某些類型的公司(如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金融業務類公司),股東出資仍須強制驗資。<ref group="注">目前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包括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ref>
=== 抽逃出資 ===
對于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財産,股東不能抽回。


== 注釋 ==
== 注釋 ==
<references group="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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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6日 (六) 04:38的最新版本

方式

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

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

法律效果

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无论在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是原属股东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名下(第28、83条)。换言之,股东用于实缴出资的各种财产或财产权利成为公司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对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某些股东权利只有在实缴出资后才能享有(第34条)。

验资

根据现行《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但对某些类型的公司(如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金融业务类公司),股东出资仍须强制验资。[注 1]

抽逃出资

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注释

  1. 目前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包括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