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
第1行: | 第1行: | ||
[[配偶]],係合法[[婚姻]]關係 | [[配偶]],係 指具有 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 男女]] 的一種稱謂或者地位 。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互以對方為配偶。 | ||
被繼承人的 | 配偶在性質上是[[親屬]],是因兩人[[結婚]]而產生的親屬,也是[[血親]]和[[姻親]]關係賴以發生的基礎。 | ||
== 配偶繼承權 == | |||
在繼承法律關係中,配偶為 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爲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 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與被繼承人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才能以配偶的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無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同居]]的,一方死亡後,另一方無權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財產。 | |||
在我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卻未辦理結婚手續,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雙方互有繼承權。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雖符合結婚條件,卻未辦理結婚手續,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補辦了結婚登記的為合法婚姻關係,夫妻雙方互有繼承權。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同居的男女不能以配偶身份互相繼承遺產。 | |||
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尚未舉行結婚儀式,或者因為某種原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仍為合法的婚姻關係,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權以配偶身份繼承死者的遺產。 | |||
夫妻之間因為[[感情不和]]等原因,分居或者已向民政部門提出了離婚申請,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在離婚登記手續沒有完成、法院的離婚訴訟正在進行、法院的離婚判決已經作出但還沒有生效的,該兩人仍然為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如果一方在這段時間內死亡,另一方仍然有權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 |||
夫妻一方死亡時,因某種原因沒有分割遺產,到分割遺產時,活著的配偶已[[再婚]]的,因為在配偶一方死亡時,兩人有著合法的婚姻關係,再婚了的配偶依然有權以配偶身份繼承死者的遺產。 | |||
== 參見 == | |||
* [[配偶權]] | |||
[[Category:婚姻]] | [[Category:婚姻]] |
2023年1月16日 (一) 04:54的版本
配偶,系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的一种称谓或者地位。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互以对方为配偶。
配偶在性质上是亲属,是因两人结婚而产生的亲属,也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
配偶继承权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配偶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配偶互为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无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同居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财产。
在我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却未办理结婚手续,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互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虽符合结婚条件,却未办理结婚手续,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了结婚登记的为合法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互有继承权。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的男女不能以配偶身份互相继承遗产。
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尚未举行结婚仪式,或者因为某种原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的遗产。
夫妻之间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分居或者已向民政部门提出了离婚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离婚登记手续没有完成、法院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法院的离婚判决已经作出但还没有生效的,该两人仍然为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一方在这段时间内死亡,另一方仍然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夫妻一方死亡时,因某种原因没有分割遗产,到分割遗产时,活着的配偶已再婚的,因为在配偶一方死亡时,两人有着合法的婚姻关系,再婚了的配偶依然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