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公司: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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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公司]],係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目前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無限公司已不佔重要位置。 | [[無限責任公司]],係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目前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無限公司已不佔重要位置。 | ||
任何股東非得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得把他出資的全部或一部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 任何股東非得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得把他[[ 出資]] 的全部或一部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 ||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股東都有執行公司業務的權利和義務。 | 除[[ 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外,各股東都有執行公司業務的權利和義務。 | ||
公司不設監察人,代表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業務享有監察權。 | 公司不設[[ 監察人]] ,代表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業務享有監察權。 | ||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得爲自己或他人再從事與本公司相同的業務(即“[[競業禁止]]”),以及成爲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 |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得爲自己或他人再從事與本公司相同的業務(即“[[競業禁止]]”),以及成爲其他公司的[[ 無限責任股東]] 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 | ||
股東可以章程規定的事由的發生、死亡、喪失行爲能力、破產等情況當然[[退股]],也可經過一定手續退股。 | 股東可以章程規定的事由的發生、死亡、喪失[[ 行爲能力]] 、[[ 破產]] 等情況當然[[退股]],也可經過一定手續退股。 | ||
當公司章程或出現法律規定解散事由時,公司便告解散。 | 當公司章程或出現法律規定解散事由時,公司便告[[ 解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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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 (一) 07:22的最新版本
无限责任公司,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目前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无限公司已不占重要位置。
任何股东非得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把他出资的全部或一部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股东都有执行公司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不设监察人,代表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业务享有监察权。
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再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业务(即“竞业禁止”),以及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
股东可以章程规定的事由的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破产等情况当然退股,也可经过一定手续退股。
当公司章程或出现法律规定解散事由时,公司便告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