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之解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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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 (三) 08:00的版本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分类
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
协议解除
- 主条目:劳动合同之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立法对这种解除方式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协议解除还有必要进一步划分为劳动者提议的协议解除和用人单位提议的协议解除,因为二者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差异。
单方解除
- 主条目:劳动合同之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立法要求,当事人应当以要式行为行使其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又可作以下分类: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还可分为单个辞退(又称单个解雇)和裁员(又称集体辞退或集体解雇)
- 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 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不同,可分为有过错解除与无过错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