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專有部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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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人權利義務 ==
== 使用人權利義務 ==
 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 參見 ==
*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 [[建築物共有部分]]

2023年1月7日 (六) 11:50的版本

建筑物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独立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面积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使用人权利义务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