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專有部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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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 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 使用人權利義務 ==
==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
 
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即對該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權]],性質上與一般的[[所有權]]並無不同。但此項專有部分與建築物上其他專有部分有密切的關係,彼此休戚相關,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例如,就專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響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安全時,不得自行為之。
 
=== 其他物業 使用人權利義務 ===
 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2023年1月7日 (六) 12:19的版本

建筑物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独立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面积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单独所有权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彼此休戚相关,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就专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响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时,不得自行为之。

其他物业使用人权利义务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