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行為: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
第1行: | 第1行: | ||
[[無因行為]],乃「'''無因法律行為'''」之簡稱,「[[有因行為]]」之對稱,是不以[[給付原因]]為成立或生效條件的[[財產法律行為]]。無因法律行為是與給付原因分離的獨立行為。給付原因欠缺,無論是不合法還是不存在,都不影響該法律行為的成立,也不妨礙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票據行為是典型的無因法律行為。 | [[無因行為]],乃「'''無因法律行為'''」之簡稱,「[[有因行為]]」之對稱,是不以[[給付原因]]為成立或生效條件的[[財產法律行為]]。無因法律行為是與給付原因分離的獨立行為。給付原因欠缺,無論是不合法還是不存在,都不影響該法律行為的成立,也不妨礙該法律行為的效力 。如有償合同中的價金是以[[票據]]支付的,即使作為票據原因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等,該[[票據行為]]依然有效,不受原因行為效力的影響 。票據行為是典型的無因法律行為。 | ||
== 參見 == | == 參見 == | ||
* [[有因行為]] | * [[有因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