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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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版本
契约(英:contract,韩:契约/계약,日:契约/けいやく),又称合约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
契约为吾人藉以实现债法上目的之最重要途径,而为最主要的债之发生原因。契约与债之其他发生原因 (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是)各具特殊性,而契约之最大特殊性,即在于其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是以,就民法之一般理论言之,法律行为应具备之成立要件 (当事人、标的与意思表示),与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标的须合法,可能与确定及意思表示须健全,特别生效要件则依各个法律行为定之),于契约亦必须具备。此外,契约尚有其特别成立要件,此即意思表示之合致是。
定义
广义与狭义
契约之意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别。
- 最广义之契约,系指当事人以发生法律上效果之一切合意,包括私法上之契约与公法上之契约。私法上之契约,如债权契约(如买卖)、物权契约(如所有权移转登记)与身份契约(如结婚)等是。公法上之契约,如行政契约、国家与国家间订立之条约是。
- 广义之契约,则指私法上之契约。
- 狭义之契约,仅指债之契约。一般所称之契约,系指债之契约。债之契约 (以下简称契约),谓以发生债之关系为目的,而由两个对立之意思表示所合致之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狭义的契约(即债权契约)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仅称契约时所指称者也多属债权契约。
契约与契约书
契约行为并不等于“契约书”,一份契约书中可能包含不只一个契约行为;契约行为也不以做成书面为必要,契约原则上为诺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于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时法律会明文要求。
构成:意思表示之合致
契约是以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其中包括要约及承诺两个基本的意思表示。
- 要约是表意人所发出,欲得到相对人承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
- 承诺则是针对要约所为的肯定答复,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该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否则即为新要约而非承诺。
应与要约区分的是要约之引诱,其并非意思表示,而是观念通知,为准法律行为之一种,不生要约拘束力。
分类
契约可依各种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下表为常见的法律分类类型。
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是为债权契约自由原则。民法对债权契约虽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对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有名契约。有名契约又称典型契约。
有名契约有促进法律交易,减少交易成本的作用。
民法债编第二章各种之债规定买卖、互易、交互计算、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出版、委任、经理人、代办商、居间、行纪、寄托、仓库、运送、承揽运送、合伙、隐名合伙、终身定期金、和解、保证等契约类型。新增订的有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特别法规定的典型契约,例如保险法上的保险契约,海商法上的海上运送契约,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契约及消费者保护法上的特种买卖等。
双务契约与单务契约
- 双务契约为双方当事人所负之债务具有互为对价(等价)关系的契约。 如买卖、互易、合伙、租赁、雇佣、运送、和解等。
- 单务契约,又称片务契约,为仅由单方当事人负担债务的契约,此类契约并不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危险负担之问题。如赠与、保证、使用借贷、消费借贷、无偿的委任等。
诺成契约与要物契约
- 诺成契约又称不要物契约,仅须契约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须目的物交付之契约。大多数债权契约、婚约均属诺成契约。
- 要物契约,又称践成契约,为须意思表示合致及现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约。如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
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
- 有偿契约为当事人之一方为给付,并约定他方须为对价给付之契约。如买卖、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费借贷。
- 无偿契约为仅一方当事人负担债务之契约,而负担债务之当事人不自他方当事人取得对价给付之契约。如赠与、使用借贷等。
要式契约与非要式契约
- 要式契约为须具备一定方式才能够成立的契约。台湾法律中如民法规定终身定期金契约(730条)、期限逾1年之不动产租赁契约(420条)。
- 非要式契约又称不要式契约,为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须具备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约形式。近代民法随契约自由之原则发展,多数契约皆属非要式契约。如婚约。
要因契约与不要因契约
主契约与从契约
本约与预约
一时性契约与继续性契约
按照债权债务的持续时间的标准,契约可分为一时性契约与继续性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