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護: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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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女工保护,即女职工劳动保护或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乃劳动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国,指根据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作和休息规定的一系列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办法,以及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并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而形成的特殊的保健制度的总称。
内容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立法
1988年6月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均规定了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经期、产期、孕期、哺乳期保护等。2012年4月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修改和完善了相关规定。